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10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板橋院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3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乃指陳:系爭票據提示日已超過1年,故被上訴人已不得請求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上訴意旨主張時效抗辯,惟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明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亦無何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於第二審程序已不得提出。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由上訴人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