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邱創琳 │新竹商銀八德分行│94年3月15日│100,00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