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東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0年度竹東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被移送人 賴明琴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1月16日竹縣東警刑秩字第09900224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琴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8月29日至99年12月7日。
(二)地點:新竹縣○○鎮○○街○○○號。
(三)行為:藉端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蕭玉蓮 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每日約以5通之頻律,撥打之時間分別為白天或凌晨,撥通後不出聲旋即掛斷電話,而滋擾蕭玉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賴明琴於警詢坦承有於上開時間播打蕭玉蓮之行動電話。
(二)證人蕭玉蓮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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