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麥雅鈞 原告 麥喬智 原告 麥嘉倫 原告 麥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麥松泉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金金額);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部分,因與前項聲明訴訟目的同一,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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