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陳秀方 被告 王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所有2筆土地解除套繪管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至原告主張以該2筆土地被告持有分配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乙節,尚難憑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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