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89號聲請人 楊瑞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連迎 、 楊吉迎 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楊連迎、楊吉迎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家簡字第8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聲請人申請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急難救助金切結書影本1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所得明細之結果,無聲請人101年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認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