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

債權人 李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光工程有限公司陳秀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3年3月25日」(因請求聲明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 李進鎮 」或「李進鎭」,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及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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