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
債權人 李進 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光工程有限公司、 陳秀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3年3月25日」(因請求聲明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 李進鎮 」或「李進鎭」,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及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