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立宏 即劉 銘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立宏即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415619│銘貴│6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立宏即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4958│銘貴│6月22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劉立宏即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2531│銘貴│6月22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立宏即 劉銘貴 於民國89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
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93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8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7年06月21日止累計1,415,247元正未給付,其中415,619元為本金;861,329元為利息;138,2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立宏即劉銘貴於民國90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1日止累計604,817元正未給付,(其中152,531元為本金,452,2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立宏即劉銘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6月21日止累計366,756元正未給付,其中94,958元為消費款;268,19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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