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被告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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