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光輝 (即 黃曉玲 之繼承人)、 林世堯 (即黃曉玲之繼承人)、 林子婕 (即黃曉玲之繼承人)、 林子蕎 (即黃曉玲之繼承人)、 林崇堯 (即黃曉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黃曉玲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四、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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