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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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芷萱 即 周瑞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
二、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周芷萱即周瑞「芳」或周芷萱即周瑞「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