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58號上訴人林倪錦淑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林子 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宏賓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