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美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美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盧美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盧美文業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