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微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第502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麗玲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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