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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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李加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林李加南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