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鴻運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湘菱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湘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400元,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