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3號原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經龍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2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列載 林咸亨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惟該委任狀上無林咸亨之簽章,若有委任之實,請併予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