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08號聲請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惠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蕭惠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明年、月、日)。
三、請釋明聲請人送達之處所究為「上林里五鄰80號」抑或「上林里五鄰頂員林80號」,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