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蔡宜憲原經法務部分別於106年8月18日、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93號、106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2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