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峻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峻毅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峻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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