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輔宣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輔宣字第4號聲請人 張景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張喜慶 第一順位繼承人 張月招 、張景順、 張景雅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含輔助宣告記事)。
三、關係人 連奕翔 之戶籍謄本,並敘明其與聲請人、相對人張景雅之關係。
四、本件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係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
五、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若相對人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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