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告凱章建材行法定代理人 柯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李惠家 律師被告 鄭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2,793元,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變更為請求924,506元(見本院卷第45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向訴外人拾益營造有限公司借牌以向他人承攬工程,前後承接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埔心太平國小工程,另有施作 悅家 室內設計規劃工程。被告為施作上開工程,口頭向伊訂購物料,兩造成立買賣契約,伊均依被告指示將物料載送至被告指定地點,而已交貨,且被告承接之上開工程均已完工,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價金。
(二)被告施作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時,伊為被告代墊泥作、打除、貼磚、清運等工資予師傅,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伊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費用。
(三)被告就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應給付原告之貨款及代墊費用,分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惟被告僅給付伊955,664元,尚餘924,506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3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返還代墊工資等語。
(四)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4,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伊確有施作彰安國中、梧棲中正國小、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有向原告訂購物料,原告已交貨,且原告有為伊代墊費用,就原告請求項目不爭執部分如附表一至四被告意見欄所示。
(二)就原告請求項目有爭執部分說明如下:
1.關於附表一彰安國中工程,對編號44之圍籬單價不爭執,伊有向原告說要購買圍籬,惟圍籬於工程施工結束後即由原告收回,不應向伊追討費用。編號47、48、50均包含於編號57之10萬元內,原告就此工程為伊代墊 林永富 之費用即編號57。編號56之 小鄭 即伊,此筆款項係伊給付水電師傅,原告未為伊代墊費用。
2.關於附表二梧棲中正國小工程,對編號1之圍籬單價不爭執,伊有向原告說要購買圍籬,惟圍籬於工程施工結束後即由原告收回,不應向伊追討費用。編號26部分,原告為伊代墊此項目之金額為4萬元,並非17萬元。
3.關於附表三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伊確有向原告購買物料金額計17,970元,惟伊就剩餘磁磚已退貨予原告,退貨金額3,666元應予扣除,故伊應付金額為14,304元,均已付清。
4.關於附表四埔心太平國小工程,編號54、55、56之貼壁磚師傅工資,對數量不爭執,惟就單價兩造口頭約定以每坪650元至700元計算,原告卻分別以每坪850元、1,100元、13,000元價格請款。對編號63之圍籬單價不爭執,伊有向原告說要購買圍籬,惟圍籬於工程施工結束後即由原告收回,不應向伊追討費用。原告為伊代墊予 申福順 之廁所打除清運費用即為編號66之8萬元,並無編號67、68之5萬元、1萬元。編號69、71之工資均由伊支付,原告並未代墊。對編號70之吸塵器單價不爭執,伊有向原告說要購買吸塵器,惟吸塵器現在原告處。
(三)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已給付原告14,304元,且就其餘三工程,除已給付原告941,360元外,另有給付原告現金224,560元,共計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所示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53至466頁):
(一)被告向拾益營造有限公司借牌,被告有承攬彰安國中工程、梧棲中正國小工程、埔心太平國小工程,並有施作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
(二)關於彰安國中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43、51至54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一編號45、46、49、55、57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兩造爭執者為附表一編號44、47、48、50、56)。
(三)關於梧棲中正國小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至10、14至25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項目(惟被告爭執金額)。兩造爭執者為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6之金額。
(四)關於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材料,金額共計17,970元,原告已交貨被告。
(五)關於埔心太平國小工程,被告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四編號1至16、19至27、29至31、35至38、41至44、48至53、57至61所示之材料項目與金額,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四編號17、18、28、32至34、39、40、45至47、
62、64至66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四編號54至56所示之項目(惟被告爭執單價)。兩造爭執者為附表四編號54至56之金額,及編號63、67至71。
(六)被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6所示款項14,304元。被告就其餘三工程,至少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至15所示款項941,360元。
(七)除本院卷第251頁下方手寫「現金224560元」原告爭執形式真正外,對他造其餘所提證據形式真正不爭執。本院卷第251頁下方手寫部分,收支375,440元、現金224,560元為被告所寫,柯國華簽名為柯國華所簽。
(八)原告法定代理人柯國華與被告有如本院卷第47至67頁原證2、本院卷第173至195頁原證5所示對話,左邊為被告,右邊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柯國華。
(九)原告有給付林永富如本院卷第29頁之107年5月23日4萬元、107年6月15日55,000元。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彰安國中工程:
1.被告為施作彰安國中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4
3、51至54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共計199,613元,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一編號45、46、49、
55、57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共計147,55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自堪採信。是原告依買賣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2.就附表一編號44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5月11日為被告代墊圍籬費用10,763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351頁),應堪採信。審諸施作工程須放置工地圍籬以阻隔警示,應符常情,被告應有使用圍籬之必要,且被告自承其有向原告表示要購買圍籬,並對圍籬單價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6頁),則原告為被告支付圍籬費用,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圍籬費用10,763元,應屬有據。
被告雖抗辯圍籬在原告處等語,惟此乃被告自己留置、未收回圍籬之故,無從以此脫免被告應給付圍籬費用責任。
3.就附表一編號47、48、50、56部分:
(1)原告主張其於107年5月23日、107年6月15日為被告代墊打除工資4萬元、55,000元予林永富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經林永富簽收之現金支付憑證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對原告確有如該單據所示付款4萬元、55,000元予林永富之事實亦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九),堪信屬實。被告雖抗辯此部分款項已包含於附表一編號57之金額10萬元內等語,惟觀該10萬元憑證所載日期為107年7月27日(見本院卷第33頁),核與上開4萬元、55,000元之日期不符,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其所述為真,尚難採憑。是原告為被告代墊費用,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55,000元,應屬有據。
(2)至原告主張其於107年6月2日為被告代墊工資3萬元予林永富,另有為被告代墊工資169,250元等節,固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請款對帳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7、31頁),然該明細表為原告單方製作,且原告並未提出其確有支付3萬元、169,250元之金流證據或簽收憑證,自難認遽認原告確有為被告墊付此部分費用,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款項,難認可憑。
4.基上,原告就彰安國中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52,926元(計算式:199613+147550+10763+40000+55000=452926)。
(三)梧棲中正國小工程:
1.被告為施作梧棲中正國小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至10、14至25所示之材料項目及金額,共計83,230元,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共計32,5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堪信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2.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9月14日為被告代墊圍籬費用4,25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記載有「圍籬、5組、單價850元」之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95頁),且被告對圍籬單價並不爭執,並自承其有向原告表示要購買圍籬(見本院卷第406頁),堪信原告確有為被告代墊圍籬費用4,250元。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款項,應屬有據。至被告以圍籬由原告取走等語置辯,並不可採,已如上述。
3.就附表二編號26部分:原告主張有為被告代墊廁所打除清運工資17萬元予申福順等語;被告雖不否認原告有為其代墊此項目工資予申福順(見不爭執事項三),惟抗辯金額僅4萬元等語。經查,依證人 謝士偉 於111年2月14日具結證述:我與申福順是合夥關係,申福順工班於107年間有至梧棲中正國小進行廁所打除清運工程,共4間,費用約17萬元,申福順跟我說報價是17萬元,是柯國華(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找我們去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374至377頁),核與原告所提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記載「打除廁所17萬元」(見本院卷第37頁)之語相符,足見原告就梧棲中正國小工程,為被告代付申福順之打除廁所工資金額應為17萬元,而非被告主張之4萬元。是原告為被告代墊費用17萬元,被告自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17萬元,應屬有據。
4.基上,原告就梧棲中正國小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289,980元(計算式:83230+32500+4250+170000=289980)。
(四)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被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材料,金額共計17,970元,原告已交貨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四),自堪採信。被告雖抗辯其有退貨3,666元予原告,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足資證明所述為真,其抗辯自無可採。是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970元,自屬有據。
(五)埔心太平國小工程:
1.被告為施作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有向原告購買如附表四編號1至16、19至27、29至31、35至38、41至44、48至53、57至61所示之材料項目與金額,共計299,244元,原告已交貨被告。另原告有為被告代墊如附表四編號17、18、28、32至34、
39、40、45至47、62、64至66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共計144,4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五),堪信真實。
是原告依買賣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2.附表四編號54、55、56部分:原告主張於107年11月10日有為被告代墊貼磚及蹲廁工資95,200元、13,200元、39,000元等語;被告雖不否認原告確有為被告代墊此項目款項,且就數量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五、本院卷第398頁),惟抗辯兩造約定工資為每坪650元至700元等語。經查,依原告所提經訴外人即施作師傅 劉文傳 簽收之單據記載「91.28坪×850=77588」、「蹲廁12間×1100=13200」、「3間×13000=39000元」(見本院卷第367至369頁),足見附表四編號54、55、56之單價應為每坪850元、每間1,100元、每間13,000元,再依被告不爭執之數量112坪、12間、3間計算後,原告得請求之代墊費用應95,200元、13,200元、39,000元。被告雖抗辯兩造約定單價以每坪650元至700元計算,惟未提任何證據為憑,自無可採。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95,200元、13,200元、39,000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則無可採。
3.附表四編號63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8月20日為被告代墊圍籬費用16,000元等語,經被告對圍籬單價表示不爭執,並自承其有向原告表示要購買圍籬(見本院卷第406頁),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款項,應屬有據。至被告所辯圍籬由原告取走等語並不可採,同如上述。
4.附表四編號67、68部分:原告主張其就附表四編號66至68,為被告代墊廁所打除清運工資8萬元、5萬元、1萬元,共計14萬元予申福順等語;被告則抗辯此項目金額僅有附表四編號66之8萬元等語。經查,依證人謝士偉於111年2月14日具結證述:申福順工班於107年間有至埔心太平國小進行廁所打除清運工程,共6間,費用為14萬元,申福順跟我說這件工程是14萬元,是柯國華(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找我們去工作,申福順跟我說有收到柯國華支付14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74至377頁),此亦與附表四編號66至68之金額總計14萬元相符,足見原告就此項目為被告代墊費用應為14萬元,而非僅有附表四編號66之8萬元。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四編號67、68所示之5萬元、1萬元所受利益,應屬有據。
5.附表四編號69、71部分:原告主張其於107年9月19日、107年10月21日有為被告代墊抹壁工資15萬元、10萬元予 賴岳良 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此費用為被告支付賴岳良等語。經查,依兩造所提之賴岳良所寫並經被告簽名確認之單據(見本院卷第149、249頁),其上記載「前期收150000、第2期收100000」,雖可證被告施作埔心太平國小工程應給付賴岳良工資15萬元、10萬元。惟就此15萬元、10萬元款項係由何人支付賴岳良,原告並未提出確由其支付賴岳良之證據,至原告所提其與賴岳良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49頁),僅可見賴岳良將上開單據傳送予原告而已,無從憑此認定原告確有支付賴岳良款項。是原告既未就其有為被告代墊此部分款項舉證證明,其主張自無可採。
6.附表四編號70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原告購買吸塵器用作吸廁所地板積水之用,其為被告代墊吸塵器費用3,000元等情,業經被告自承有向原告說要買吸塵器,對吸塵器單價3,000元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6頁),是原告為被告代墊吸塵器費用3,000元,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款項。至吸塵器現置於原告處,僅被告得否向原告請求交還吸塵器問題,與被告應給付原告吸塵器價款無涉。
7.基上,原告就埔心太平國小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670,044元(計算式:299244+144400+95200+13200+39000+16000+50000+10000+3000=670044)。
(六)被告清償金額:
1.被告就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6所示款項14,304元,且被告就其餘三工程,至少已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至15所示款項941,360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六)。
2.被告雖抗辯其另有交付原告現金224,560元以資清償等語,固提出載有被告書寫「收支375440元、現金224560元」之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51頁),然原告否認其法定代理人柯國華簽名時有該「現金224560元」字樣,而爭執形式真正,參諸該單據上印有支票影本2張,面額分別為194,000元、181,440元,共計375,440元,形式以觀該單據應為被告交付支票2張予原告之收執,而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原告確有交付224,560元予原告,是被告抗辯其有清償原告此筆224,560元,尚難採信。
(七)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452,926元、289,980元、17,970元、670,044元,被告已清償原告14,304元、941,360元,是故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475,256元(計算式:452926+289980+17970+000000-00000-000000=475256)。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5,2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6日(見本院卷第29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附表一:
彰安國中工程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原告請求金額被告意見爭執部分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1107年5月18日合板(4*8*9m/m)3片5001500不爭執2107年5月18日合板(4*8*2.4m/m)9片2001800不爭執3107年6月8日砂+太空袋3只+工資3米15004500不爭執4107年6月8日砂+太空袋2只+工資2米15003000不爭執5107年6月8日砂+太空袋1只+工資1米15001500不爭執6107年6月8日環球水泥40包1556200不爭執7107年6月8日紅磚2500塊2.35750不爭執8107年6月11日鴻國粘著劑25KG5包2051025不爭執9107年6月27日紅磚6000塊2.313800不爭執10107年6月27日細沙+石子太空袋3只+工資3米15004500不爭執11107年6月27日細沙+石子太空袋2只+工資2米15003000不爭執12107年6月27日環球水泥30包1554650不爭執13107年7月3日過門4寸*3尺15支1001500不爭執14107年7月3日金絲猴單液型彈泥防水材-5加2桶10002000不爭執15107年7月5日細砂2米15003000不爭執16107年7月5日環球水泥10包1551550不爭執17107年7月9日金絲猴單液型彈泥防水材-5加2桶10002000不爭執18107年7月12日環球水泥15包1552325不爭執19107年7月12日水泥砂T-4020包1402800不爭執20107年7月12日鴻國粘著劑25KG3包205615不爭執21107年7月12日細沙+石子太空袋3只+工資3米15004500不爭執22107年7月16日水泥砂T-40包/40K16包1502400不爭執23107年7月16日貝斯特P-201本色粘著劑25K2包300600不爭執24107年7月20日3611觀音石30*60432片5825056不爭執25107年7月20日3612觀音石30*60536片5831088不爭執26107年7月20日合板A(4*8*9m/m)3片5001500不爭執27107年7月20日合板A(4*8*2.4m/m)2片200400不爭執28107年7月20日鴻國粘著劑25KG24包2054920不爭執29107年7月24日Munich本色填縫劑25K3包200600不爭執30107年7月24日L143修邊條1.2cm20支35700不爭執31107年7月24日鴻國粘著劑25KG12包2052460不爭執32107年7月27日3611觀音石30*60432片5825056不爭執33107年8月6日鴻國粘著劑25KG10包2052050不爭執34107年8月6日櫻王石材本色填縫5K2包300600不爭執35107年8月20日黑色太空袋90*90*100cm10PCS1501500不爭執36107年8月21日3612觀音石30*60-11片58-638不爭執37107年8月21日3611觀音石30*60-95片58-5510不爭執38107年8月22日櫻王石材本色填縫5K-2包300-600不爭執39107年8月27日砂包12包50600不爭執40107年8月27日大理石加工9支120010800不爭執41107年8月27日鴻國粘著劑25KG1包205205不爭執42107年8月28日環球水泥1包155155不爭執43107年8月28日3612觀音石30*608片58464不爭執44107年5月11日圍籬10763爭執1076345107年5月14日抽肥3200不爭執46107年5月拜拜、燒烤350、4000不爭執47107年5月23日代墊打除工資(林永富,綽號黑點)40000爭執4000048107年6月2日代墊廢土工資30000爭執049107年6月4日代墊監作工資18000不爭執50107年6月15日代墊打除尾款工資(林永富,綽號黑點)55000爭執5500051107年6月18日壓克力牌3150不爭執52107年6月19日鐵材2442不爭執53107年8月14日壓克力牌8100不爭執54107年8月14日大圖輸出10000不爭執55107年9月26日代墊綜合垃圾工資22000不爭執56代墊工資(小鄭)169250爭執057107年7月27日代墊泥作工資(林永富)100000不爭執總計652176總計452926附表二:
梧棲中正國小工程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原告請求金額被告意見爭執部分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1107年9月14日圍籬180*180+石輪5組8504250爭執42502107年9月14日合板A(4*8*9m/m)12片5006000不爭執3107年9月19日三夾板3分3*64片5002000不爭執4107年9月26日鴻國粘著劑25KG35包2057175不爭執5107年9月26日Munich防水雪白色填縫劑258包3002400不爭執6107年9月26日環球水泥60包1559300不爭執7107年9月26日4米砂4.5米15006750不爭執8107年9月26日4米砂4.5米15006750不爭執9107年9月26日紅磚500塊2.31150不爭執10107年10月6日12*12帆布(薄)3領200600不爭執11107年10月8日代墊切割10"*15cm( 姚宗榮 )12孔150018000不爭執12107年10月8日代墊切割(姚宗榮)4塊300012000不爭執13107年10月13日代墊打工(申福順)1次25002500不爭執14107年10月20日強森雙劑防水模B劑2組18003600不爭執15107年11月2日馬賽克4.5*4.5125才405000不爭執16107年11月12日馬賽克4.5*4.5125才405000不爭執17107年11月12日亞曼尼填縫劑25K6包2001200不爭執18107年11月14日紅磚1000塊2.32300不爭執19107年11月22日HD301豪達30*30868片2521700不爭執20107年11月22日細沙2米15003000不爭執21107年11月22日環球水泥13包1552015不爭執22107年11月28日環球水泥-4包155-620不爭執23107年11月28日鴻國粘著劑25KG-8包205-1640不爭執24107年11月28日HD301豪達30*30-42片25-1050不爭執25107年12月5日堆高機-2袋1次600600不爭執26代墊打除廁所工資(申福順)170000爭執金額170000總計289980總計289980附表三:
悅家室內設計規劃工程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原告請求金額被告意見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1107年9月19日M3353壁磚25*33500片178500不爭執17,970元,惟主張被告有退貨3,666元應予扣除。179702107年9月20日HD2511(25*25)藍140片1622403107年9月25日HD2511(25*25)藍40片166404107年9月25日M3353壁磚25*33-132片17-22445107年10月8日GE00000000(拾益)1張282428246107年11月7日HD2510(25*25)白80片1612807107年11月14日GCT3736(6片裝)30*60122片5567108107年11月20日GCT3736(6片裝)30*60-12片55-6609108年1月7日M3357壁磚25*33-40片17-68010108年1月7日HD2511(25*25)藍-40片16-640總計17970總計17970附表四:
埔心太平國小工程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原告請求金額被告意見爭執部分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1107年8月24日切壁120*2003塊350010500不爭執2107年8月27日紅磚3500塊2.38050不爭執3107年8月27日細砂+石子太空袋3只+?3米15004500不爭執4107年8月27日細砂+石子太空袋3只+?3米15004500不爭執5107年8月27日細砂+石子太空袋3只+?3米15004500不爭執6107年8月27日環球水泥80包15512400不爭執7107年8月28日紅磚2500塊2.55750不爭執8107年9月5日鴻國粘著劑25KG42包2058610不爭執9107年9月19日細沙(黑)3米15004500不爭執10107年9月19日紅磚300塊2.5750不爭執11107年9月27日GF361900H半拋30*60黑96片605760不爭執12107年9月28日Munich防水雪白色填縫5包3001500不爭執13107年9月28日不銹鋼亮面12002P01圓3支00不爭執14107年9月28日金絲猴單液彈泥防水材5桶10005000不爭執15107年9月28日M4051壁磚25*403840片2284480不爭執16107年9月30日樹脂黏著劑25K35包2057175不爭執17107年9月30日代墊搬運工資1次18001800不爭執18107年9月30日代墊清運垃圾工資1次18001800不爭執19107年10月2日三角木心板4*8*18m/m15片100015000不爭執20107年10月2日L142修邊條8mm60支352100不爭執21107年10月2日L142修邊條內角8mm30個20600不爭執22107年10月2日L142修邊條外角8mm60個201200不爭執23107年10月4日Munich防水雪白色填縫1包300300不爭執24107年10月8日GF361900H半拋30*60黑96片605760不爭執25107年10月8日品牌水泥1包160160不爭執26107年10月8日磁磚修邊條L142(8mm)40支351400不爭執27107年10月8日亞曼尼本色填縫劑25K40包2008000不爭執28107年10月10日代墊清運垃圾工資1次18001800不爭執29107年10月11日M4051壁磚25*40-256片22-5632不爭執30107年10月11日不銹鋼亮面12002P01圓-3支00不爭執31107年10月11日L142修邊條外角8mm-60個20-1200不爭執32107年10月11日代墊清運垃圾工資1次2人36003600不爭執33107年10月12日代墊清運垃圾工資1次18001800不爭執34107年10月13日代墊搬運工資1次18001800不爭執35107年10月13日6791諾礫石30*60540片5328620不爭執36107年10月13日環球水泥30包1554650不爭執37107年10月13日細砂5米15007500不爭執38107年10月13日合板A(4*8*9m/m)2片5001000不爭執39107年10月14日打工+清除*4入1式1200012000不爭執40107年10月20日代墊搬運工資1次1800不爭執41107年10月22日亞曼尼本色填縫劑25K-27包200-5400不爭執42107年10月24日M4051壁磚25*4016片22352不爭執43107年10月24日加工(印度黑106.6*9支10009000不爭執44107年10月26日M4051壁磚25*4048片221056不爭執45107年10月26日代墊清運工資*半天1式半天900900不爭執46107年10月27日代墊清潔工資1式18001800不爭執47107年10月27日代墊清運垃圾工資1式18001800不爭執48107年10月27日亞曼尼本色填縫劑25K-7包200-1400不爭執49107年10月27日6791諾礫石30*60-12片53-636不爭執50107年10月27日樹脂黏著劑25K-3包205-615不爭執51107年10月27日GF361900H半拋30*60黑-36片60-2160不爭執52107年10月27日6791諾礫石30*60-51片53-2703不爭執53107年10月27日M4051壁磚25*40-54片22-1188不爭執54107年11月10日代墊貼壁磚工資112坪85095200爭執單價9520055107年11月10日代墊貼蹲廁工資12間110013200爭執單價1320056107年11月10日代墊貼地磚工資3間1300039000爭執單價3900057107年11月23日JB00000000(拾益)1張2500025000不爭執58107年11月27日JB00000000(拾益)1張1250512505不爭執59107年11月30日壓克力標示牌1式30003000不爭執60107年12月3日JB00000000(拾益)1張1250012500不爭執61107年12月3日JB00000000(拾益)1張1250012500不爭執62107年12月5日代墊清運工資1式18001800不爭執63107年8月20日圍籬16000爭執1600064107年8月22日代墊監作工資30000不爭執65107年8月22日代墊烤狀猿1700不爭執66107年8月27日代墊打除清運工資(申福順)80000不爭執67107年9月8日代墊打除清運工資(申福順)50000爭執5000068107年9月4日代墊打除清運工資(申福順)10000爭執1000069107年9月19日代墊抹壁工資(賴岳良)150000爭執070107年10月吸塵器3000爭執300071107年10月21日代墊抹壁工資(賴岳良)100000爭執0總計920044總計670044附表五:被告主張就本件工程已給付原告之款項編號被告給付金額給付方式及日期原告意見135000107年9月30日支票不爭執223900107年10月30日支票不爭執364400108年10月1日支票不爭執4194000108年1月30日支票不爭執5181440108年1月15日支票不爭執629820108年10月3日支票不爭執745000108年12月15日支票不爭執830000109年3月31日支票不爭執910000109年7月6日轉帳不爭執1010000109年8月4日轉帳不爭執11200001月3日現金不爭執12780006月30日支票不爭執13150004月10日現金不爭執14100005月29日現金不爭執15194800現金不爭執以上計9413601614304109年9月4日轉帳不爭執17224560現金爭執總計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