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高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1│新台幣│新台幣│自民國105年│13.78%│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清│││310,365元│291,828元│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400│││││償日止││元計算之違約金。│├─┼─────┼─────┼──────┼────┼────────────┤│2│新台幣│新台幣│自民國105年│14.98%│無│││108,092元│100,000元│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總│新台幣││││││計│418,457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