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93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英祥 即泓祈工程、 竇珮芳 即泓祈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賴英祥即泓祈工程、竇珮芳即泓祈工業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