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聲請人 黃小容 (即 朱妙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與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股數相同之分割協議書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