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4月11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何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11日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附表:受刑人何文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年度案號│545號│4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06號│107年度訴字第3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2日│107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動│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6│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6│││9號│8號│└─────────┴────────────┴────────────┘┌─────────┬────────────┬────────────┐│編號│3│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2次)│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①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1日│││②107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年度案號│71號等│71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7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3次)│有期徒刑7月(共3次)│├─────────┼────────────┼────────────┤│犯罪日期│①107年1月29日│①107年3月10日│││②107年1月20日│②107年3月18日│││③107年2月19日│③107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年度案號│71號等│71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7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年度案號│71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7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