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水源
蔡秀欉 張陳瑋 張雅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江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692,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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