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宏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徐宏嘉 」等語,更改為「顏宏哲」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上揭誤寫,爰更改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