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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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昌隆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昌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昌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附表108年度聲字第27號李昌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民國106│本院107│107年4│均同左│107年6│││二級毒│2月,如│年12月25│年度東簡│月27日││月4日│││品│易科罰金│、26日期│字第86號│││││││,以新臺│間某時││││││││幣1仟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107年1月│本院107│107年│均同左│107年│││二級毒│3月,如│14或15日│年度東簡│10月30││12月3│││品│易科罰金│之某時│字第250│日││日││││,以新臺││號│││││││幣1仟元│││││││││折算1日││││││├─┼───┼────┼────┼────┼───┼───┼───┤│3│施用第│有期徒刑│107年5月│本院107│107年│均同左│107年│││二級毒│3月,如│10日18時│年度東簡│11月30││12月22│││品│易科罰金│許為警採│字第295│日││日││││,以新臺│尿前96小│號│││││││幣1仟元│時內某時││││││││折算1日│許│││││├─┴───┴────┴────┴────┴───┴───┴───┤│編號1至2:││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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