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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