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97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97年度易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後2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而現在監獄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3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01079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原為98年10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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