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忠諭具保人楊智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吳忠諭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具保,嗣由具保人楊智凱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繳納足額現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業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亦無所獲,復無因案在押、在監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此有上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