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690號債權人洪嘉緣
樓法定代理人 周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縯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敘明到期日為何?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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