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333號聲請人 徐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 林建宏 、 林少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886741號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林建宏、林少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