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89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捌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