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15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蔡溪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特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