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吳泰隆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複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 廖繼宏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易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