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燦宏被告高瑞澤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典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燦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燦宏因被告高瑞澤犯傷害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李燦宏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囑託其他檢察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刑00000000號)影本、上開裁判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新竹地檢署111年2月17日竹檢永執典111執274字第1119005816號函影本各1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3日苗檢松丙111執助101字第1119007192號函暨所附該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助字第10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執行拘提照片3張、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0頁、第19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27頁、第9頁、第10頁、第11頁、第12頁、第13頁至第17頁、第29頁、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第35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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