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谷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葦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先、備位請求均無理由,故上訴人如僅對先位請求部分上訴或對先、備位請求均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5萬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3752元;如上訴人僅對備位請求部分上訴,上訴利益為409萬9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所上訴部分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全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薛嘉珩
法官莊仁杰
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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