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 康千紅 被告 李啟安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啟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因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受理中,依首開說明,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8,203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