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580號債權人 曾勇峯 住臺中市○○路○○○號11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光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年息18%之依據為何?㈡確認支票票號TB0000000號之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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