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080號債權人 劉春水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高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吳高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