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度清上字第10號懲戒裁定

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清上字第10號懲戒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裁定
110年度清上字第1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石明 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配賦萬
華分隊警員辯護人 陳孟秀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廷睿 律師(同上)上列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聲請閱覽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 石明謹 因懲戒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下稱原審)110年度清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閱覽上開案卷內第85頁至第102頁被上訴人即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於原審所提之該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交通警察大隊)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年度考績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附表甲證8-1)、萬華分局l09年l0月23日109年第11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附表甲證8-2)及相關簽到表、會議資料影本等證據(下稱系爭證據)。經本院於110年10月18日准許聲請人及辯護人陳孟秀律師、張廷睿律師閱覽除附表甲證8-1、8-2「限閱」欄所示遮隱資訊(下稱系爭限閱資訊)以外之卷證內容(本審卷第218至219頁)後,辯護人針對未給閱之系爭限閱資訊仍主張略以:附表甲證8-2編號4-72之討論者姓名及討論意見,不涉及第三人隱私及業務上秘密,且與本案得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有相當程度關連,鈞院不准許聲請人知悉該部分內容,將剝奪聲請人就此不利於己之證據表示意見並行使防禦權之機會,已嚴重妨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至於其他限閱資訊則無意見等語。
二、經查: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被付懲戒人及其辯護人,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但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明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於懲戒案件自在準用之列。故懲戒案件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將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乃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
(二)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前段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足見有關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事項屬機關辦理考績考核職務人員業務上應秘密之事務。
(三)涉及第三人隱私部分,得限制閱覽:本件系爭證據除系爭限閱資訊外,其餘涉及第三人隱私之資訊,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得於遮隱後提供聲請人及其辯護人閱覽,此部分,辯護人亦表示無意見(本審卷第219頁)。
(四)業務上應秘密之事項,得限制閱覽:附表甲證8-1、8-2之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核其性質,乃交通警察大隊、萬華分局對所屬人員實施監督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資料,為各該機關行使考績考核職務人員業務上應秘密之事項,而其中系爭限閱資訊,係針對聲請人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議案,於決議前出席委員發表意見之「討論過程」,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對於討論過程中發言者之姓名及發言內容等資訊更應嚴守秘密,若准許公開或閱覽,將對各該機關實施人事考核及職務監督之目的造成困難或有所妨害,影響該等機關對屬員之管理。
(五)限閱資訊,不影響聲請人防禦權及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系爭證據除限閱資訊外,均已提供聲請人及其辯護人閱覽(已提供閱覽內容,詳見附表甲證8-1、8-2所示),其等應已知悉甲證8-1、8-2之兩份會議紀錄內容與聲請人有關聯者僅甲證8-1之提案貳及甲證8-2之提案一,其中甲證8-1提案貳之內容均未遮隱全部給閱,並無聲請人所稱不准許其與辯護人知悉該部分內容之情形;至於甲證8-2提案一部分,該提案之決議內容亦未遮隱並給閱,由該項決議明確記載「案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後,經具名表決,議(表)決之同意委員之人數共9人,經出席全數委員同意,建請依法移付懲戒。」(原審卷第99頁)足見既經出席委員具名表決「全數同意」,限制閱覽該提案討論過程之發言人姓名及發言內容,應不影響決議程序之合法性,何況該議案僅就是否移付懲戒進行表決而已,並未就聲請人被移送懲戒之事實為實體之認定,應不影響聲請人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且其辯護人亦能有效且充足行使其辯護權。
(六)綜上,系爭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應秘密之事項,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且限制閱覽亦不影響聲請人防禦權及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聲請人前述主張,尚有誤解。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限閱之資訊,依照前述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上訴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吳景源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三龍法官葉麗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玲憶附表甲證8-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9年11月25日109年度考績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原審卷第85-86頁)編號欄位別已提供閱覽全部未遮隱限閱(除遮隱部分外,已提供閱覽)1-0標題欄✓1-1壹、開會時間欄✓1-2貳、開會地點欄✓1-3參、主席、紀錄欄遮隱主席及紀錄姓名1-4肆、出(列)席人員欄✓1-5伍、主席致詞欄✓1-6陸、確認前次會議紀錄欄✓1-7柒、業務單位報告欄遮隱出席人數及委員請假人數1-81捌、提案審議欄提案壹遮隱案由之專案名稱及決議事項(本提案係第三人之獎勵案)1-82提案貳✓討論石明謹移付懲戒案1-83提案參遮隱案由之被獎勵人姓名及決議事項(本提案係第三人之獎勵案)1-84提案肆遮隱案由之獎懲月份及決議事項(本提案係第三人之獎勵案)1-9玖、臨時動議欄✓1-10拾、主席結論欄✓1-11拾壹、散會欄✓甲證8-1附件1:簽到表(原審卷第87頁)編號欄位別已提供閱覽全部未遮隱限閱(除遮隱部分外,已提供閱覽)2-0標題欄✓2-1壹、案由欄遮隱同附表甲證8-1編號1-81、1-83、1-84所示2-2貳、開會時間✓2-3參、開會地點✓2-4肆、主席及紀錄欄遮隱主席及紀錄姓名2-5伍、出席人員欄遮隱出席人員姓名2-6陸、列席人員欄✓甲證8-1附件2:會議資料(原審卷第89-96頁)編號欄位別已提供閱覽全部未遮隱限閱(除遮隱部分外,已提供閱覽)3-0封面✓3-1會議程序表✓3-2提案壹遮隱案由之專案名稱及說明(本提案係第三人之獎勵案)3-3獎勵額度分配建議表遮隱專案名稱及建議獎勵人數3-4提案貳✓討論石明謹移付懲戒案3-5提案參遮隱案由之被獎勵人姓名及說明(本提案係第三人之獎勵案)3-6提案肆遮隱案由之獎懲月份及說明(本提案係第三人之獎勵案)3-7獎懲統計報表遮隱編制人數、現有人數及各項獎懲之人數附表甲證8-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l09年l0月23日109年第11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原審卷第97-100頁)編號欄位別已提供閱覽全部未遮隱限閱(除遮隱部分外,已提供閱覽)4-0標題欄✓4-1壹、時間欄✓4-2貳、地點欄✓4-3參、主席及紀錄欄遮隱主席及紀錄姓名4-4肆、參加人員欄✓4-5伍、報告事項欄✓4-6陸、當事人意見陳述欄✓4-71提案一欄之案由(有關石明謹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案)✓4-72提案一欄之討論意見遮隱討論意見者之姓名及發言內容4-73提案一欄之決議✓4-8提案二遮隱第三人之姓名、涉嫌罪名、偵查結果及決議內容4-9提案三4-10提案四4-11提案五遮隱審議發布第三人獎懲案之期間及決議內容4-12散會欄✓甲證8-2附件:簽到表(原審卷第101頁)編號欄位別已提供閱覽全部未遮隱限閱(除遮隱部分外,已提供閱覽)5-0標題欄✓5-1一、時間欄✓5-2二、地點欄✓5-3三、主席及紀錄欄遮隱主席及紀錄姓名5-4四、考績委員欄遮隱考績委員姓名及簽名5-5五、列席人員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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