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彥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彥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4至16應分別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3罪,前經本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
㈡檢察官雖聲請就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4至16所示之
罪分別定應執行刑,並提出受刑人之聲請書為據。惟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2罪,既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1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業已發生實質之確定力,且前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
4判決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仍應受該判決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本院自不宜將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2罪,單獨自該判決中割裂另與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重新定刑;亦不宜將已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14所示之1罪,另與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重新定應執行刑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107年1│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9│││害防制│月│月3日凌│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晨4時許│107年度││107年度││││施用第││為警採尿│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一級毒││往前回溯│559、││559、││││品││96小時內│864、││864、││││││之某時許│1083號││1083號││││││(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2│毒品危│有期徒刑8│107年1│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9│││害防制│月│月26日│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107年度││107年度││││施用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一級毒│││559、││559、││││品│││864、││864、│││││││1083號││1083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8│107年4│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9│││害防制│月│月24日│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107年度││107年度││││施用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一級毒│││559、││559、││││品│││864、││864、│││││││1083號││1083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5│107年1│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9│││害防制│月,如易科│月3日凌│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罰金,以新│晨4時許│107年度││107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為警採尿│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二級毒│元折算1日│往前回溯│559、││559、││││品││120小時│864、││864、││││││內之某時│1083號││1083號││││││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5│毒品危│有期徒刑5│107年1│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9│││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6日│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罰金,以新││107年度││107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二級毒│元折算1日││559、││559、││││品│││864、││864、│││││││1083號││1083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5│107年4│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9│││害防制│月,如易科│月24日│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7日│││條例之│罰金,以新││107年度││107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二級毒│元折算1日││559、││559、││││品│││864、││864、│││││││1083號││1083號││├─┼───┼─────┼────┼────┼────┼────┼────┤│7│藥事法│有期徒刑4│107年4│臺灣高雄│107年9│臺灣高雄│107年9││││月│月23日│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27日││││││107年度││10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559、││559、│││││││864、││864、│││││││1083號││1083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9│107年8│臺灣橋頭│108年7│臺灣橋頭│108年8│││害防制│月│月31日│地方法院│月16日│地方法院│月6日│││條例之│││108年度││108年度││││施用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一級毒│││6號││6號││││品│││││││├─┼───┼─────┼────┼────┼────┼────┼────┤│9│毒品危│有期徒刑5│107年8│臺灣橋頭│108年7│臺灣橋頭│108年8│││害防制│月,如易科│月31日│地方法院│月16日│地方法院│月6日│││條例之│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施用第│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二級毒│元折算1日││6號││6號││││品│││││││├─┼───┼─────┼────┼────┼────┼────┼────┤│10│毒品危│有期徒刑4│107年8│臺灣橋頭│108年7│臺灣橋頭│108年8│││害防制│月,如易科│月31日│地方法院│月16日│地方法院│月6日│││條例之│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持有第│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一級毒│元折算1日││6號││6號││││品│││││││├─┼───┼─────┼────┼────┼────┼────┼────┤│11│毒品危│有期徒刑8│106年7│臺灣屏東│108年7│臺灣屏東│108年9│││害防制│月│月28日下│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7日│││條例之││午2時14│107年度││107年度││││施用第││分許為警│訴字第││訴字第││││一級毒││採尿往前│1106號││1106號││││品││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12│毒品危│有期徒刑3│107年5│臺灣高雄│108年8│臺灣高雄│108年9│││害防制│年8月│月12日│地方法院│月22日│地方法院│月17日│││條例之│││108年度││107年度││││販賣第│││訴字第││訴字第││││二級毒│││154號││154號││││品│││││││├─┼───┼─────┼────┼────┼────┼────┼────┤│13│毒品危│有期徒刑3│107年5│臺灣高雄│108年8│臺灣高雄│108年9│││害防制│年8月│月13日│地方法院│月22日│地方法院│月17日│││條例之│││108年度││107年度││││販賣第│││訴字第││訴字第││││二級毒│││154號││154號││││品│││││││├─┼───┼─────┼────┼────┼────┼────┼────┤│14│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7年12│臺灣高雄│108年8│臺灣高雄│108年9│││害防制│月│月1日│地方法院│月22日│地方法院│月17日│││條例之│││108年度││107年度││││施用第│││訴字第││訴字第││││一級毒│││154號││154號││││品│││││││├─┼───┼─────┼────┼────┼────┼────┼────┤│15│毒品危│有期徒刑4│107年6│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1│││害防制│月,如易科│月11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4日│││條例之│罰金,以新││108年度││108年度││││持有第│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一級毒│元折算1日││1006號││1006號││││品│││││││├─┼───┼─────┼────┼────┼────┼────┼────┤│16│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8年6│臺灣高雄│108年11│臺灣高雄│108年11│││害防制│月│月11日│地方法院│月14日│地方法院│月14日│││條例之│││108年度││108年度││││施用第│││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一級毒│││1006號││1006號││││品│││││││├─┼───┴─────┴────┴────┴────┴────┴────┤│備│1.編號1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註│2.編號4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3.編號9至10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4.編號12至14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