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金翰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曾本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724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0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金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蔡金翰明知愷他命、 硝甲西泮 、Methylone(bk-MD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17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高雄市○○區○○巷000號之45,向 葉宗祐 以約新臺幣196,
000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愷他命、含有愷他命、硝甲西泮、Methylone(bk-MDMA)成分之咖啡包及硝甲西泮等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驗前純質淨重、驗前及驗後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嗣因蔡金翰另涉販賣毒品案件,員警據報對蔡金翰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3年12月24日12時1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巷○號、高雄市○○區○○街○○巷口(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巷000號之45,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前項事實,業經被告蔡金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見高雄憲兵隊憲隊高雄字第1030001237號卷【下稱警一卷】第6至7頁、第8至14頁、103年度偵字第29730號卷【下稱偵一卷】第53至57頁、103年度聲羈字第751號卷【下稱聲羈卷】第6至9頁、 高市 警刑大偵10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二卷】第78至91頁、偵一卷第113至116頁、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9號卷【下稱另案訴卷】第61至74頁、第88至93頁、第107至111頁、第126至133頁、高雄高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37號卷【下稱另案上訴卷】第35至39頁、第60至71頁、108年度偵字第17249號卷【下稱偵三卷】第57至58頁、第67頁正反面、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5號卷第29至31頁),並有本院103年聲搜字第193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案物照片、搜索逮捕現場影像照片6紙、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本院104年度院總管字第119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警一卷第96頁、第108頁、第97至100頁、第101至103頁、警二卷第31至37頁、警一卷第104至106頁、第107頁、警二卷第39至43頁、警一卷第111至116頁、偵一卷第119至12
5頁、第122至125頁、第136至138頁、第137至138頁、另案訴卷第9頁至第12頁反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咖啡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Methylone(bk-MDMA)成分,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各包之驗前、驗後淨重及驗前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第323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151至166頁、第167至169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再者,起訴書將購買時間誤載為108年,搜索地點誤載為高雄市○○區○○巷000號之45,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5號卷第30頁),附此敘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9號提案)。查扣案之愷他命、含有愷他命、硝甲西泮、Methylone(bk-MDMA)成分之咖啡包及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雖分屬不同品項,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併同計算,而被告該次持有之數量合計純質淨重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毒品源自何人之謂。又「因而查獲」則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查被告供陳扣案之愷他命及咖啡包均係向 葉宗佑 購得,警詢中稱咖啡包的來源是「 阿龍 」,沒有「阿龍」這個人,都是向葉宗佑購得。扣案愷他命是於103年12月18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巷000號之45,向綽號「 阿練 」、真實姓名葉宗佑,以184,000元購得,扣案的硝甲西泮60顆及咖啡包,也是同一時間、地點向葉宗佑分別以3,000元、9,000元購得等語(見另案訴卷第10
9頁、另案上訴卷第69至70頁、偵三卷第67至68頁),員警因此循線查獲「阿練」為葉宗祐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有罪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6月16日高市警刑大偵10字第10471242400號函、104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可查(見另案訴卷第48頁、第146至153頁),被告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無視法律禁令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數量非微,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且前於103年11月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0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猶犯下本案;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持有期間尚短,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然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
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而言;倘係查獲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所查獲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該等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析離亦無實益,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起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項及數量│鑑定結果│沒收與否│├──┼──────┼───────────────┼────────┤│1│愷他命6包│檢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依刑法第38條第1││││檢驗前淨重分別為99.037公克、98│項規定宣告沒收。││││.693公克、98.580公克、57.400公│││││克、253.743公克、0.536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98.980公克、98│││││.613公克、98.522公克、57.352公│││││克、253.689公克、0.502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分別為63.889公│││││克、67.881公克、62.697公克、36│││││.214公克、168.536公克、0.34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7至168頁)。││├──┼──────┼───────────────┼────────┤│2│愷他命7罐│檢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依刑法第38條第1││││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598公克、3.│項規定宣告沒收。││││437公克、3.405公克、3.436公│││││克、3.599公克、3.495公克、3.│││││422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55│││││2公克、3.396公克、3.365公克│││││、3.383公克、3.559公克、3.45│││││5公克、3.371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分別為0.378公克、2.312│││││公克、2.306公克、2.105公克、│││││2.025公克、2.194公克、2.13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8至169頁)。││├──┼──────┼───────────────┼────────┤│3│鮮一杯咖啡包│檢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依刑法第38條第1│││38包│、Methylone(bk-MDMA)成分,│項規定宣告沒收。││││檢驗前淨重分別為20.974公克、21│││││.006公克、20.922公克、20.833公│││││克、21.436公克、21.601公克、20│││││.970公克、20.855公克、20.956公│││││克、20.843公克、21.660公克、21│││││.013公克、20.986公克、21.514公│││││克、20.926公克、21.408公克、20│││││.898公克、20.940公克、20.912公│││││克、20.899公克、21.485公克、20│││││.945公克、20.901公克、20.991公│││││克、20.999公克、20.830公克、20│││││.849公克、21.496公克、21.592公│││││克、20.839公克、20.806公克、20│││││.521公克、21.515公克、21.557公│││││克、21.063公克、20.913公克、21│││││.068公克、20.920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0.544公克、20.478公克│││││、20.387公克、20.378公克、20.9│││││66公克、21.103公克、20.348公克│││││、20.255公克、20.327公克、20.2│││││38公克、21.006公克、20.513公克│││││、20.523公克、20.934公克、20.1│││││80公克、20.802公克、20.472公克│││││、20.460公克、20.160公克、20.1│││││84公克、20.605公克、20.337公克│││││、20.106公克、20.200公克、20.4│││││63公克、20.330公克、20.303公克│││││、20.998公克、21.000公克、20.3│││││73公克、20.212公克、19.936公克│││││、20.981公克、21.029公克、20.5│││││18公克、20.263公克、20.356公克│││││、20.306公克。【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51至163頁)。││├──┼──────┼───────────────┼────────┤│4│濾泡式咖啡包│檢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依刑法第38條第1│││7包│硝甲西泮、Methylone(bk-MDMA│項規定宣告沒收。││││),檢驗前淨重10.252公克、12.3│││││89公克、10.355公克、13.218公克│││││、13.280公克、11.917公克、9.86│││││7公克;檢驗後淨重9.613公克、│││││11.876公克、9.914公克、12.691│││││公克、12.798公克、11.412公克、│││││9.235公克【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3至165頁)。││├──┼──────┼───────────────┼────────┤│5│dripcoffee│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Methylone│依刑法第38條第1│││咖啡包1包│(bk-MDMA),檢驗前淨重10.015│項規定宣告沒收。││││公克,檢驗後淨重9.539公克【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6頁)│││││。││├──┼──────┼───────────────┼────────┤│6│摩卡咖啡包1│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Methylone│依刑法第38條第1│││包│(bk-MDMA),檢驗前淨重15.894│項規定宣告沒收。││││公克,檢驗後淨重15.263公克【量│││││微濃縮250倍檢出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6頁)│││││。││├──┼──────┼───────────────┼────────┤│7│硝甲西泮60顆│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依刑法第38條第1││││檢驗前毛重16.499公克,檢驗後毛│項規定宣告沒收。││││重16.318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3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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