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之浩 相對人即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榮傑 (即 洪文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傅榮傑應於管理洪文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五九計算之延遲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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