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周陳秀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具狀釋明主張系爭債務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請逐筆說明)?及所欲聲請之抵押權順位為何?並提出系爭第二順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周陳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周經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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