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牟恩慧
被   告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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