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茲寧
蔡欣樺
郭霖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度聲沒字第530號、第531號、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茲寧、蔡欣樺、郭霖怡,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及醫療器材,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均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經聲請人於110年4月2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602號為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處分於113年5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及醫療器材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1月31日北稽檢移字第1080100051號函、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2月5日FDA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現場查獲照片3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至48頁、第63至65頁),且為被告所有,並屬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1至13頁、第21至23頁、第32至34頁、第103至106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附表一:薛茲寧部分編號貨物名稱數量1HYALAZEINJ.Hyaluronidasel500IU2盒(10瓶/盒,5ml/瓶)2Sculptrapoly-L-lacticacid6瓶3thermage面部身體共同治療頭1200發4盒(1個/盒)4AQUAfillinghydrophilicgelfaceline20ml5盒(1支/盒)5PERFUSIONLINE2包(1個/包)
附表二:郭霖怡部分編號貨物名稱數量1HYALAZEINJ.(Hyaluronidase)1盒(10瓶/盒,5ml/瓶)2AQUAfillingfacelinehydrophilicgel5盒(20ml/盒)
附表三:蔡欣樺部分編號貨物名稱數量1HYALAZEINJ.(Hyaluronidase)1盒(10瓶/盒,5ml/瓶)2AQUAfillingfacelinehydrophilicgel4盒(20ml/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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