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531號原告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如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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